(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1813972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农历2月恋爱,1993年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叫王艳,年月日生一男孩叫王坤。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诉讼。现原、被告仍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坤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杨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双方仍未和好。被告王某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3年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叫王艳,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一男孩叫王坤。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原告曾于2012年5月21日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诉讼。现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之子王坤现与被告一起生活,故王坤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每月支付2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坤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被告王某子女抚养费248元,至王坤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