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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云恒申请执行建昌县药王庙镇河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36号申请人高云恒。被执行人建昌县药王庙镇河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玉昌,系该村村主任。高云恒申请执行建昌县药王庙镇河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玲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4300元、诉讼费400元、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高云恒申请执行建昌县药王庙镇河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存款30726元(包括货款24300元、诉讼费400元、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5429元、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7元,执行费270元)扣划至建昌县人民法院账户,并于2015年7月8日将执行款30456元给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玲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