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01号原告张某,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王绍合,现住辽中县。被告崔某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