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黄某某,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户籍住址罗定市,现住罗定市。被告彭某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梦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