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15.7余江海、杨登发、陈进碧与周根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海,杨登发,陈进碧,周根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75号原告:余江海,男,现年37岁。原告:杨登发,男,现年56岁。原告:陈进碧,女,现年46岁。被告:周根凤,男,现年58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余江海、杨登发、陈进碧与被告周根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江海、杨登发、陈进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庭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熊 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