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际英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二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际英,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二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东行初字第353号原告谢际英,男,1946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鹏(原告谢际英之子),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旭(西唐社区居委会推荐),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二所,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左安溪园2号楼2—7号。法定代表人王顶新,所长。委托代理人杨芳。委托代理人闫明。原告谢际英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二所(以下简称测绘二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测绘二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谢鹏、徐旭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芳、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31日,被告测绘二所对原告谢际英作出东房测二(2015)第001号-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第001号告知书),内容为:“谢际英:你好,我单位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东房测二(2015)第001号。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单位公开范围。建议你出具符合查询要求的证明材料,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办理查询。如你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测绘二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谢际英信息公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证明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2、东房测二(2015)第001号《登记回执》,证明被告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符合程序。3、第001号告知书,证明被告已经答复原告。原告谢际英诉称,原告系东城区磁器口大街120号原产权人,因1992年房产被他人瓜分,在维权过程中于2015年3月向测绘二所提出信息公开。因被告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故诉请撤销第001号告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决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东城区磁器口大街120号东房《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第1、2、3、4幢),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测绘二所辩称,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北京市东城区磁器口大街120号之《土地使用平面图》(地号(10)574)和《房产平面图》(1978年6月29日出具)。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了第001号告知书,并于2015年4月某日当面交于原告委托人谢鹏。另,原告申请的信息应该由执行相应政府职能工作的、实际使用该政府信息的、能确认该政府信息权属性质的有关房屋土地统计、登记部门进行公开。被告作出第001号告知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001号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与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取得形式和程序合法,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东城区磁器口大街120号土地使用平面图{地号(10)574}、1978年6月29日房产平面图和1992年11月18日的房地产分户草图。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了第001号告知书,并于2015年4月送达原告委托人谢鹏。原告不服该告知书,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被告告知原告不予公开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但在告知书中未援引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二所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东房测二(2015)第001号-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二、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二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谢际英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二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邢富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