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柴爱苗、张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爱苗,张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子县漳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巧,该单位职工。被告:柴爱苗,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红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爱苗、张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审 判 员 赵莉霞人民陪审员 候爱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