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襄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X,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襄汾县XX镇X村XX街XX巷**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乔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万X在自家门前见其妻梁一X与邻居梁二X发生争执并撕扯,遂上前击打梁二X,致梁二X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梁二X身体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万X与被害人梁二X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X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二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万X的供述、证人邓一X、邓二X、关XX、闫XX、崔XX、尉XX、梁一X、邓三X、卢XX、辛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襄汾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资料截图说明、襄汾县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姚仙萍审 判 员 尉红安人民陪审员 李 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坤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