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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72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77年8月3日生,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项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8月9号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