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车洪贤申请杨立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洪贤,杨立梅,金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车洪贤,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立梅,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福祥,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立梅、金福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立梅、金福祥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立梅、金福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福祥在中国工商银行在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福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帐户(帐户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明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