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岱其诉王得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岱箕,王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刘岱箕,女,1973年5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被告王得才,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岱箕诉被告王得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