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苏胜强与黄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胜强,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苏胜强,男,汉族,住仁化县。被执行人黄艳,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关于申请人苏胜强与被执行人黄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黄艳在仁化县仁化镇锦江路6号锦城山庄B3幢别墅处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艳所有的位于仁化县仁化镇锦江路6号锦城山庄B3幢别墅、产权证号为C4307534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