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坤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464号罪犯王坤,男,汉族,高中文化,1986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坤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