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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倪继光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11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继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912号罪犯倪继光,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一年三月十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济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继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5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倪继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倪继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继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倪继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继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