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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伟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韭园乡石家沟村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佳县方塌镇人。黄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某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32万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米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