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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熊天平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天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2015年2月18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天平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如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熊天平伙同一名外号“老三”的男子(在逃��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到柳江县拉堡镇建都百家惠超市对面,由熊天平负责开车接应,“老三”下车趁被害人陈某不注意,拉断包带抢走陈某的包包,后跑上熊天平接应的摩托车二人逃离现场。包内有一部价值1500元的三星牌手机及现金50多元。当天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天网分析,锁定实施抢夺的人系熊天平和另一名男子。2015年2月17日16时许,公安民警巡逻时发现熊天平及另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伺机作案,便驾车在柳江县拉堡镇金碧苑门口逼停该摩托车,抓获熊天平,另一名男子趁乱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天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熊天平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天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熊天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熊天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天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廖乙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韦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