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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维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锦江行初字第93号原告杜维,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赖晓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敬宁,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工作人员。原告杜维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彦洵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杜维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杜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朝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