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余骏与顾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骏,顾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余骏。被执行人顾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淳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顾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顾国民位于上城区涌金花园1幢2单元1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傅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