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广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22号申请人张广录,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街1号。负责人焦宗河,总经理。原告张广录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合同纠���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广录于2015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200元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