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秦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秦XX,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秦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人王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负担执行费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XX偿还了2万元,负担了本案执行费1800元。申请人认可偿还的2万元是本金。被执行人因工资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力继续偿还欠款。请求申请人给缓限些时日,申请人也承认被执行人除房产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房产价值与欠款相差太大,不宜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