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证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伟东。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4833号公证书、(2014)西莲证经字第46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731.99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4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牌号为陕AXXX**的沃尔沃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