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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立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芝、王春年、平振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芝,王春年,平振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2086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1969年8月3日。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张玉芝,女,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王春年,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平振水,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芝、王春年、平振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振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平振水的起诉。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