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欣欣与侯卫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欣欣,侯卫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朱欣欣。被告:侯卫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欣欣与被告侯卫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欣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欣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欣欣撤回对被告侯卫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朱欣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