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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欣欣与侯卫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欣欣,侯卫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朱欣欣。被告:侯卫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欣欣与被告侯卫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欣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欣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欣欣撤回对被告侯卫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朱欣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