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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