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