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韩令、韩模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张信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韩令,男。原告韩模,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被告张信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令、韩模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张信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令、韩模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令、韩模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令、韩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令、韩模承担。审判员 韩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