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恒生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910号罪犯陈恒生,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历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恒生犯抢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陈恒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恒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恒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4次、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恒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恒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