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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周某,务工。被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陈杰雄,务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务工,系陈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张雪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