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周某,务工。被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陈杰雄,务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务工,系陈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张雪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