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春留、张荣勤与葛岸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留,张荣勤,葛岸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张春留。原告张荣勤,系原告张春留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岸南。委托代理人吴爱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委托代理人付桂茂,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留、张荣勤与被告葛岸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岸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留、张荣勤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