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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白雪杰与李连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杰,李连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白雪杰,农民。被告李连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杰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雪杰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耿艳海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