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云与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王云,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杨坤,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欧飞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诉被告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7.7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人民陪审员 姜华美人民陪审员 杨洪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