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胜东,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金松。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0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