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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范丽燕与杨兰梅、许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燕,杨兰梅,许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778号原告范丽燕,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杨兰梅,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许美华,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燕与被告杨兰梅、许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丽燕于2015年7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要求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丽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丽燕负担。审判员  张丽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