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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孙某,男,1978年6月11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辛某,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