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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范县法院常如意诉王丽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如意,王丽华,王连财,韩玉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常如意,男。被告王丽华,女。被告王连财,男。被告韩玉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如意与被告王丽华、王连财、韩玉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如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丽华、王连财、韩玉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如意撤回对被告王丽华、王连财、韩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常如意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