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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廖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粤C×××××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廖某乙、陈某乙,沿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德昌盛景公交车站路段时,廖某甲驾驶的车辆与同向前方进站停靠的由陈某甲驾驶的粤C×××××大型公共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陈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甲、廖某乙以及公交车上乘客赵某乙、赵某甲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廖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廖某甲一次性赔偿了陈某乙家属人民币473215元,获得了陈某乙家属的谅解。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廖某甲与被害人赵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廖某甲一次性赔偿了赵某甲人民币9277.49元,获得了赵某甲的谅解。被害人赵某乙亦对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廖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甲、廖某乙、邓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甲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