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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姚勇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姚勇。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陈乐龙。申请执行人姚勇与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向申��执行人姚勇支付27117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609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还清之日止;以16508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8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396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93084.16元(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共计为13240.1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