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廖小毛诉襄阳市樊城区银河砂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毛,襄阳市樊城区银河砂石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廖小毛。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银河砂石场。原告廖小毛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银河砂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小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小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