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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应伟与张秀莉、陈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伟,张秀莉,陈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张应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蓝丽丝,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莉,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陈瑞云,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现下落不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张应伟诉被告张秀莉、陈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张应伟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范卫民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