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陆某甲。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陆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长期在家呆着,也不出去挣钱,还因家务琐事对原告打骂,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3月,原告从被告家搬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遂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陆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原、被告吵架。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5万元,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陆某甲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2月22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陆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3月,原告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同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同年7月10日撤回起诉,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陆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有一子,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但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均能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和宽容,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康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