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个体户。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沿淮安市清浦区武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安市清浦区武墩街原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沿武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谢某驾驶的苏H×××××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80mg/100ml以上即属醉酒)。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谢某成达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谢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不表异议,且得到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赵某、张某乙的证言,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