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8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01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秦宏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前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仁会。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5269.4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613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1.被执行人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合计110万元;2.被执行人承诺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履行5000元义务;从2016年1月开始每月履行45000元义务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3.被执行人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西成路8号人和商业中心的B1-137、B2-205、207、219四间商铺的出租收益权给予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出租,收取的租金用以抵扣本案债权;4.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方案履行,申请执行人则不放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在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培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