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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68号原告:史某,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杨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