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拥军与刘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军,刘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刘拥军(刘永军),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清徐县清源镇牛家寨村农民。被告刘全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清徐县清源镇牛家寨村农民。原告刘拥军与被告刘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全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拥军诉称,我和被告是一个村的,也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被告以跑工程用钱为由,第一次向我借款7万元,说过几天还;同年6月,被告在清徐中学做工程,告诉我说工程款快结算了,但还是资金紧张,又向我借款10万元;另外我还给被告送石子、水泥、沙子等材料,欠我金额为57130元。2014年10月,被告给我打了借条,把借我的17万元和欠我的石子、水泥、沙子款57130元,合计到一起给我打了一份借条,共计227130元,但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2271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全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月间,被告刘全成以工程用款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刘拥军两次借款17万元,同时,原告还向被告工程提供水泥、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被告欠原告建筑材料款57130元。2014年10月,原、被告经核对,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因清徐工程拿刘永军贰拾贰万柒仟壹佰叁拾元整。(227130整)刘全成。被告刘全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原告刘拥军与刘永军为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柴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全成向原告刘拥军借款170000元和欠建筑材料款57130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及欠款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偿还借款和欠款,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拥军要求被告刘全成偿还借款及欠款共计2271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全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提出答辩,也未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全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拥军人民币借款及欠款共计227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7元,由被告刘全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