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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邓杰与胡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杰,胡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40号原告邓杰,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郑红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杰与被告胡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邓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