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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文毅与童伟伟、童冠菊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毅,童伟伟,童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毅,女,1973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童伟伟,男,1975年8月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童冠菊,女,1975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童伟伟、童冠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伟伟、童冠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伟伟、童冠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童冠菊所有的车辆(皖D×××××)。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