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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9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树伟、郭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伟,郭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50-5号申请执行人梁树伟,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郭喜波,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树伟与被执行人郭喜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郭喜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喜波在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鹅分社账号为26×××10账户的存款40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