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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王紫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王紫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紫嫣,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紫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庄慧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