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秀豪与被告杨棚、徐文星、宋诗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徐某某、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徐某某、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徐某某、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徐某某、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张志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