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一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外民一初字第1197号原告肖某某,1943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某某,1974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肖锐楠,现年16周岁。近年来,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始终不回家,对女儿肖锐楠的生活、学习等也不闻不问,也不尽家庭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报达小区房屋一处归原告所有;3、婚生女儿肖锐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大有坊街派出所证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道办事处报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报达小区物业、同楼邻居及原告家住宿生证明。证明被告从2009年开始就不在家,失去联系,属于户在人不在。证据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该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四、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明原、被告都曾起诉过离婚。证据五、户口簿。证明原、被告有婚生女,叫肖锐楠,于1999年5月1日出生。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因被告未出庭,无法进行当庭质证。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合议庭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四、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问题,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1日生育一女肖锐楠。2014年2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大有坊街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王某某自2010年10月份至今长期不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268号报达小区11栋1单元2层2号房屋居住,系户在人不在。2012年,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肖某某离婚,因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判决驳回王某某要求与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3年,肖某某起诉王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同年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10月9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已无和好可能,应予准许。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婚生女肖锐楠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子女抚养费850元至该婚生女独立生活止(依照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400元的25%计算为宜)。对于原告主张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小区11栋1单元2层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肖锐楠(1999年5月1日出生)由原告肖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一次,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50元,此款被告王某某与上款一同给付原告肖某某。公告费560元(原告已付),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英国代理审判员 王宝珠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