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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忠良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忠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299号罪犯马忠良,男,东乡族,1982年6月7日出生,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乌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忠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2010年、2014年三次裁定减刑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现刑期止日2017年8月17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对罪犯马忠良的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马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监狱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一次记功奖励,四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计分考核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现提请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3年被评为监狱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并于2013年1季度获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3、4季度,2014年1、2季度获表扬奖励四次,2014年7月、10月获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二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现刑法执行机关又提请对其假释,间隔期不够,故对罪犯马忠良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忠良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亚     豪审 判 员 阿   曼   古   丽人民陪审员 胡国强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